(2016)甘1023民初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3民初262号原告曾某某,女,汉族。被告杨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150元,退付150元。审 判 长 杨虎林代理审判员 杨 兰人民陪审员 付小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白佳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