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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3民初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3民初262号原告曾某某,女,汉族。被告杨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150元,退付150元。审 判 长  杨虎林代理审判员  杨 兰人民陪审员  付小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白佳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