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5民初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5民初401号原告肖某某,男,198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曾某某,女,1983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姚远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谭 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