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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4民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山阳县矿业开发总公司破产清算组与山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阳县矿业开发总公司破产清算组,山阳县148法律服务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4民初329号原告山阳县矿业开发总公司破产清算组(以下简称“矿司破产清算组”)。法定代表人何涛,系破产清算组组长。被告山阳县148法律服务所。代表人程玉宇,系该所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矿司破产清算组诉被告山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矿司破产清算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阳县矿业开发总公司破产清算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