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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3执4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张永强申请执行中铁十五局集团 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3执405号之一申请人张永强,男,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张策,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俊,总经理。张永强申请执行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泾阳县人民法院(2015)泾民初字第01938号民事调解书,由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向张永强支付工程款901522元,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6407.5元、执行费11479元。但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以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宝汉高速公路坪坎至汉中ph-5标项目经理部为账户名的账户存款或收入919408.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永涛审判员  赵卫斌审判员  吕永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