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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行终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白永峰与广汉市公安局道路交通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永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06行终26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白永峰。委托代理人张灵川,四川殷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白永峰不服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2016)川0681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上诉人白永峰诉称:广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我作出的广公交意字【2015】第054号《事故责任分析意见书》认定我负主要责任是错误的。原审法院裁定对我的起诉却不予受理。故请求二审撤销一审裁定并立案受理。经本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因此广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事故责任分析意见书》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综上,上诉人白永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文 斌审判员 王新川审判员 康 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红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