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民终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王宽荣诉陈金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宽荣,陈金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民终34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宽荣,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山西省。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陈金宇,男,199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上诉人王宽容因与被上诉人陈金宇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2015)准民初字第34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何艳春担任审判长,由代理审判员高宇柔、李颖杰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宽荣、被上诉人陈金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庭审结束后,上诉人王宽荣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宽荣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宽荣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794元,减半收取1897元,由上诉人王宽荣负担。审 判 长 何艳春代理审判员 高宇柔代理审判员 李颖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景然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