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22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杨某甲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灵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灵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822刑初18号公诉机关灵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甲,男,汉族,1990年11月12日生。灵台县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公诉刑诉(201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灵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徐金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灵台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6年2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甲来到灵台县上良镇街道赵某甲经营的中国移动营业厅门口时,见四周无人,便产生了盗窃手机的念头,遂翻窗进入该营业厅,盗窃店内柜台中6部手机和1只手机充电器后逃离现场,盗窃价值5045元。破案后盗窃物品均已追退失主。公诉机关认为,以上犯罪事实,有立案决定书、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案证实,被告人杨某甲亦供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甲来到灵台县上良镇街道赵某甲经营的中国移动营业厅门口时,见四周无人,便产生了盗窃手机的念头,遂翻窗进入该营业厅,盗窃店内柜台中6部手机和1只手机充电器后逃离现场。经灵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5045元。破案后赃物均已追退失主。以上事实,有经当庭质证了的下列证据证实: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反映了本案系赵某乙报案,由灵台县公安局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侦查。拘传证、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保证书,反映了被告人杨某甲在本案中于2016年2月18日被采取逮捕措施及2016年3月25日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情况。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书,反映了被告人杨某甲因取保候审,经灵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6年3月25日予以释放的事实。被害人赵某甲陈述、被告人杨某甲辩解和供述,反映了本案发生的时间及被盗物品的名称、数量、价值。证人赵某乙证言,反映了其发现被害人赵某甲的营业厅被盗后报警的事实。证人杨某乙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反映了其从一个青年处以190元的价格收购了两部“魅��”手机,经辨认该青年为被告人杨某甲的事实。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反映了被盗现场的基本情况。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反映了被告人杨某甲对作案现场辨认的情况。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反映了灵台县公安局民警依法对被告人杨某甲卧室进行搜查,依法扣押从该处搜查的小米手机1部、长虹手机1部、中兴手机1部、华为手机1部、手机充电器1只,并从被告人杨某甲处扣押人民币6元,从杨某乙处扣押“魅族”手机2部的事实。鉴定聘请书、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复印件、灵台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上良镇中街移动营业厅被盗手机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明细表、鉴定意见通知��,反映了经鉴定本案被盗物品价值5045元、鉴定意见依法通知被告人杨某甲、被害人赵某甲的事实。发还清单,反映了本案被盗物品全部发还被害人赵某甲的事实。被告人杨某甲户籍证明,反映了被告人杨某甲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上述证据互相关联印证,客观全面的反映了本案的全部事实,且来源合法,内容有效,被告人杨某甲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确已构成盗窃罪。破案后被盗物品均已追退失主,且被告人杨某甲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晰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