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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10民他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新疆庆发现代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李玉坤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他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10民他6号原告新疆庆发现代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永瑞,总经理。被告李玉坤。原告新疆庆发现代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玉坤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移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处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不属于其管辖,遂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该条款是关于默示协议管辖的规定。受诉法院虽然没有对某一案件的管辖权,但在答辩期内,被告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的,则视为双方通过默示的方式达成了协议管辖,受诉法院因而取得了对本案的管辖权。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然就管辖法院达成协议,确定由原告住所地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原告仍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该法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民事诉状和传票等法律文书,被告在答辩期内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且本案不涉及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当视为原被告双方已通过默示方式达成了协议管辖。因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不应将本案移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2015)巴民初字第372号民事裁定;二、指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小秋代理审判员  聂真强代理审判员  陈任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