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627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杨某某、龙某某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627刑初65号公诉机关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被告人龙某某,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公诉刑诉[2016]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龙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28日早上,吸毒人员赵某某打电话向龙某某购买毒品“马儿”25颗,双方在电话中讲成35元钱一颗,龙某某叫赵某某到碗厂去拿毒品,龙某某找到杨某某凑齐25颗“马儿”后,并驾驶其云CQ****微型车搭乘杨某某在镇雄县碗厂镇碗厂村烟草站内等赵某某前来拿毒品。当日14时20分许,赵某某赶到该地点与二被告人交易毒品时被镇雄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抓获,缴获毒品可疑物2.39克。经昭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缴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龙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建议分别对二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上一年零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杨某某、龙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未提出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8日上午,赵某某打电话向被告人龙某某购买毒品“马儿”,并约定每颗人民币35元。因龙某某的毒品数量不足,遂找被告人杨某某凑齐25颗,当天14时20分许,龙某某驾驶其云CQ****江淮牌汽车与杨某某一同到镇雄县碗厂烟草站内与赵某某交易时,被镇雄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现场抓获,经称量,25颗“马儿”净重2.39克。经昭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缴获的毒品含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的证人赵某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称量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通话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情况说明,全国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昭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鉴定报告,云南省罚没物资专用收据,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及被告人杨某某、龙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在案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龙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信。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9日起至2017年3月28日止。)二、被告人龙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9日起至2017年3月28日止。)三、作案工具二部金立牌手机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阮锋审判员朱啟奎审判员康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李翠附:本判决引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