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民初18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景乐强与代传涛、董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乐强,代传涛,董翠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1819号原告景乐强,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代传涛,男,198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董翠霞,女,198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景乐强与被告代传涛、董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2016)豫1403民初1819号案件由简易程序改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张国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 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