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4民初2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杨军与崔玉龙、丁广栓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军,崔玉龙,丁广栓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4民初2421号原告杨军。委托代理人龚建荣,天津津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玉龙。被告丁广栓。原告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王永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龚建荣、被告崔玉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丁广栓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1月23日,原告所有挂靠在孟村回族自治县广利汽车运输队车辆北奔牌冀J×××××重型半挂牵引车、冀J×××××挂车,由塘沽装货后到内蒙送货,原告雇佣的司机王玉东给原告打电话,称车被被告在南蔡村扣押,理由为原告欠被告运费,现在车辆仍然在南蔡村镇张辛庄珍玉挂车厂扣押,原告报警后,警察说给调解未果。崔玉龙称让原告每天给2000元存车费,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北奔牌冀J×××××重型半挂牵引车、冀J×××××挂车;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自2016年1月23日至2016年3月17日车辆停运损失13240元,并按此标准自2016年3月18日给付日返还车辆之日的停运损失;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崔玉龙辩称,原告起诉所扣押车辆,并非本被告扣押,而是被告丁广栓扣押,原告要求返还车辆,与本被告无关,本被告亦同意原告将车开走,但其欠本被告运费仍没有结算清。被告丁广栓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3日,原告所有挂靠在孟村回族自治县广利汽车运输队车辆北奔牌冀J×××××重型半挂牵引车、冀J×××××挂车,由塘沽装货后到内蒙送货,在行驶至武清区南蔡村镇时,二被告以原告拖欠其运费为由将车辆扣押,原告报警,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南蔡村派出所为原告司机王玉东、被告丁广栓做了询问笔录,后经出警民警调解未果,为原告出具了情况说明。现在车辆仍然在南蔡村镇张辛庄珍玉挂车厂存放,故成诉。庭审中,原告陈述诉争车辆系营运车辆,因二被告私自扣押,按照交通运输业赔偿标准每年87868元计算,自2016年1月23日至起诉日2016年3月17日共计55天,产生车辆损失13240元;被告崔玉龙则表示自己没有参与扣车,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佐证。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挂靠协议、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南蔡村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属实。本院认为,公民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人侵占,二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原告所有车辆私自扣押,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理应予以返还,故此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车辆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另原告主张因二被告私自扣车,造成车辆停运,主张二被告给付停运损失13240元,该请求不违反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崔玉龙辩称自己没有参与扣车,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佐证,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故此其陈述不能对抗公安机关的证明材料,本院不予采信;另辩称原告拖欠其运费,因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双方可另行解决。因被告丁广栓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丁广栓、崔玉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杨军北奔牌冀JL03**重型半挂牵引车、冀JQF**挂车;二、被告丁广栓、崔玉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给付原告2016年1月23日至2016年3月17日停运损失13240元,并自2016年3月18日按上述标准给付至本院确定返还之日,二被告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二被告承担,二被告相互承担给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永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甄 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第一百三十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