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陈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06刑初27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无业。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6)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亚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9日13时50分,被告人陈某甲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至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开发区东海路与长江路路口,与朱驾驶的苏G×××××号轿车相撞,两车损坏,陈某甲受伤。经鉴定,被告人陈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mg/100ml。本院另查明,被告人陈某甲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与朱某达成协议,被告人陈某甲赔偿朱某各项损失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口证明、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受害人朱某的陈述、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连公物鉴(毒物)字【2015】2608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连云港市交警支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与受害人朱某达成了和解协议,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陈某甲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被告人陈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季 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维娜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