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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5民初2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重庆维丰丽城置业有限公司与叶莎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维丰丽城置业有限公司,叶莎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2429号原告重庆维丰丽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菩提街道桃源东一路1号16幢1-1,组织机构代码69657287-4。法定代表人江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尚维,女,198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叶莎莎,女,198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维丰丽城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叶莎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维丰丽城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维丰丽城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维丰丽城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维丰丽城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重庆维丰丽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陶 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