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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3执10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建平诉吴郑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平,吴郑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3执1035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平,男,汉族。被执行人吴郑伟,男,汉族。王建平诉吴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83民初1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郑伟银行存款535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元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建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