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3执10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建平诉吴郑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平,吴郑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3执1035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平,男,汉族。被执行人吴郑伟,男,汉族。王建平诉吴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83民初1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郑伟银行存款535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元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建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