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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民初2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黄庆海与青州市阳光和美饲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庆海,青州市阳光和美饲料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2343号原告黄庆海,男,196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驼山路12号1号楼3单元401室。身份证号码:370721196805124571。被告青州市阳光和美饲料厂。住所地青州海岱南路66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庆海诉被告青州市阳光和美饲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查封被告价值693万元的财产,并提供原告及案外人所有的车辆及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及案外人所有的车辆及房产。二、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元或查封被告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建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继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