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清执字第8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卢建福与余彪旺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建福,余彪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执字第8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卢建福,男,196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余彪旺,男,198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卢建福与余彪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7日作出的(2015)清民初字第7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卢建福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182,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余彪旺已支付申请执行人10,000元。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余彪旺无银行存款、无房屋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卢建福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年8月7日作出的(2015)清民初字第7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水根审判员  刘 煜审判员  罗建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庆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