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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34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杜光全诉何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光全,何举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34民初332号原告:杜光全,男,1972年8月8日生。被告:何举,男,1975年3月3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光全诉被告何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光全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光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杜光全负担。审判员  袁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阿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