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2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蔡洪新与邓世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洪新,邓世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2652号原告:蔡洪新,男,195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洛阳路***号,身份证号:3601031954********。被告:邓世明。本院受理原告蔡洪新诉被告邓世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原、被告签定的还款协仪中,双方约定发生纠纷由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法该案不属于本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蔡 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雅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