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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2民初6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范学义与被告范学强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学义,范学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2民初640号原告范学义。被告范学强。原告范学义与被告范学强健康权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已与被告私下协商调解。经审查,原告范学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学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范学义负担。审判员  王军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双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