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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7执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冯立新与李如楼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立新,李如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封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7执404号申请执行人冯立新,男,住所地封丘县。被执行人李如楼,男,1946年3月28日生,汉族,农民,地址封丘县。冯立新与李如楼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封丘县人民法院的(2015)封民初字第2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冯立新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冯立新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冯立新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封丘县人民法院的(2015)封民初字第23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立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宝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