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7执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冯立新与李如楼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立新,李如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封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7执404号申请执行人冯立新,男,住所地封丘县。被执行人李如楼,男,1946年3月28日生,汉族,农民,地址封丘县。冯立新与李如楼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封丘县人民法院的(2015)封民初字第2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冯立新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冯立新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冯立新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封丘县人民法院的(2015)封民初字第23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立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宝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