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11执恢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陆远平与姜中祥、田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远平,姜中祥,田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11执恢74号申请执行人陆远平。被执行人姜中祥。被执行人田军。申请执行人陆远平与被执行人姜中祥、田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1)润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姜中祥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陆远平借款172500元。二、被告姜中祥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陆远平自2008年12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还款的利息三、被告田军对被告姜中祥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3750元,公告费303元,合计4053元,由两被告负担。因此款原告已全部预交本院,故两被告应将所承担的诉讼费连同欠款一并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因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内,故依法程序终结。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因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内,故依法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润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拒绝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 鹏审判员 孙国根审判员 谢春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