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玄执字第2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江苏青隆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兴潮办公设备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江苏青隆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兴潮办公设备有限公司,蔡圣松,薛秀丽,王一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玄执字第2477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348号。负责人焦世经,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蒋伟光,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青隆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中山路81号1704室。法定代表人蔡圣松,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兴潮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414号1101室。法定代表人王一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蔡圣松。被执行人薛秀丽,女,1977年12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一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南京分行)与江苏青隆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隆公司)、江苏兴潮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潮公司)、蔡圣松、薛秀丽、王一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玄锁商初字第1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青隆公司、兴潮公司、蔡圣松、薛秀丽、王一明未能按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中信银行南京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南京分行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且不要求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青隆公司、兴潮公司、蔡圣松、薛秀丽、王一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尚未执行到位借款本金450万元、利息及诉讼费。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且不要求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玄锁商初字第1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焦宜春执行员 牛利梅执行员 王正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筱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