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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终3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河南太极置业有限公司、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等与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太极置业有限公司,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3473号上诉人(原告被告)河南太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鑫苑西路6号。法定代表人严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峰伟,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内环路2号中油新澳大厦801-802室。负责人董伟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涛,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哲,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河南太极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河南太极置业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向军审 判 员  李润武代理审判员  张海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