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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1民初6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某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某某公司,高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1民初677号原告白某某,被告某某公司,被告某某公司,被告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某某公司、某某公司、高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退付原告25元,另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李澍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莉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