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1民初6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某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某某公司,高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1民初677号原告白某某,被告某某公司,被告某某公司,被告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某某公司、某某公司、高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退付原告25元,另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李澍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莉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