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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民初19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刘俊英与高文亮、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英,高文亮,高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1998号原告刘俊英,女,1951年6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高文亮,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现住址不详。被告高强,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俊英诉被告高文亮、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去向不明无法联系,致使诉讼程序不能顺利进行为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俊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9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李雅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