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民初19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刘俊英与高文亮、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英,高文亮,高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1998号原告刘俊英,女,1951年6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高文亮,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现住址不详。被告高强,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俊英诉被告高文亮、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去向不明无法联系,致使诉讼程序不能顺利进行为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俊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9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李雅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