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6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泰和县桃源物业有限公司与蒋达平、曾子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和县桃源物业有限公司,蒋达平,曾子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6民初375号原告泰和县桃源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和县桃源丽景城小区。法定代表人肖源楷,公司总经理。被告蒋达平,1968年8月出生,住江西省泰和县。被告曾子绮,1972年11月出生,江西省泰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和县桃源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蒋达平、曾子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泰和县桃源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泰和县桃源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胡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薛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