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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1执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辛翠青与徐泽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翠青,徐泽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1执447号申请执行人:辛翠青。被执行人:徐泽水。辛翠青诉徐泽水身体权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桓民初字第21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徐泽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辛翠青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15)桓民初字第218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