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1执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辛翠青与徐泽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翠青,徐泽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1执447号申请执行人:辛翠青。被执行人:徐泽水。辛翠青诉徐泽水身体权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桓民初字第21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徐泽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辛翠青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15)桓民初字第218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