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823民初1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任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3民初1466号原告任某某,住河北省平泉县。被告于某某,住平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树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陶立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