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3民初1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任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3民初1466号原告任某某,住河北省平泉县。被告于某某,住平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树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陶立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