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5执保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杨建军与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军,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保239号申请人:杨建军,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浙江省。申请人杨建军与被执行人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鲁1425财保25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齐河县潘店镇北街村民委员会的债权28万元,冻结期间不得支付、转让等。二、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智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