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4民初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陈龙伟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龙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4民初310号原告陈龙伟,农民。委托代理人胡进校,曲阳县灵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坦克,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龙伟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龙伟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龙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玉环审 判 员 贾淑箐人民陪审员 穆宇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苏亚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