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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7民初10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7民初1078号原告何某某,女,1985年6月9日生,汉族。被告陈某某,男,1983年4月2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袁 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家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