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7民初10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7民初1078号原告何某某,女,1985年6月9日生,汉族。被告陈某某,男,1983年4月2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袁 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家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