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1民初2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福安市永源联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缪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安市永源联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缪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81民初2506号原告福安市永源联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城南南湖大坂(原福星公司二楼)。组织机构代码:75736717-0。法定代表人郑珠英,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立平,福建怀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缪龙,男,198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安市,现住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安市永源联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缪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与原告已达成和解并已缴纳物业费为由请求撤诉,理由正当,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安市永源联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福安市永源联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姜 玟审 判 员 蔡玉贤人民陪审员 林帮雄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进阳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