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民初字第4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4174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被告杜某某,男。本院在审理李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以起诉被告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风安代理审判员 郭青彩人民陪审员 XX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昱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