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502执异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姜文革与锡林浩特市君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文革,锡林浩特市君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02执异22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姜文革,男,汉族。被执行人锡林浩特市君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段宏泰,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文革与被执行人锡林浩特市君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姜文革于2016年3月30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姜文革称,双方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未执行终结,执行款并未实际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故该案件并未执行终结,请求撤销(2014)锡执字第259号执行结案通知书,继续执行双方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本院查明,2016年1月15日,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锡执字第259号执行结案通知书,通知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已执行完毕,但申请执行人姜文革并未领取到执行案件款。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但本案中,在上述条件均未成就的情况下,执行机构对该案作出了(2014)锡执字第259号《执行结案通知书》的执行行为不妥,应予纠正并恢复原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2014)锡执字第259号执行结案通知书,恢复(2014)锡执字第259号案件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张艳冬审判员 齐 峰审判员 武利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朋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