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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民初16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陈宝良与吴正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宝良,吴正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1694号原告:陈宝良。被告:吴正坤。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宝良与被告吴正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宝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应建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蓝祖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