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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张湾执字第007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田胜鹏与十堰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胜鹏,十堰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执字第00798号申请执行人田胜鹏,十堰佳田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十堰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汉江中路12号。法定代表人皮兴学,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田胜鹏与被执行人十堰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3)鄂十堰中民一初字第00025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事项为:一、支付田胜鹏工程款380万元、停工损失及违约金350万元,合计730万元及利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52878元、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64189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十堰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无存款,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天和华府”7号商品楼因欠各种税费,在房地产管理部门没有办理预售许可证,该房屋被多家法院查封。而且该公司与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联合开发大楼,土地及房屋产权尚不明确。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十堰中民一初字第000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 谦审 判 员  刘 涛代理审判员  吴公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唐 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