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7民终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李文山、张勤等与程明义、张红雨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明义,张红雨,李文山,张勤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民终5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明义,男,1958年7月8日出生,汉族,市民。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红雨,女,1977年8月4日出生,汉族,市民。以上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任军,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文山,男,1963年6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勤,又名张庆琴,女,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市民,系李文山之妻。上诉人程明义、张红雨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4)泌民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程明义及其与张红雨的委托代理人任军,被上诉人李文山、张勤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审判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14)泌民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晓龙代理审判员  李力伟代理审判员  许卫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曾 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