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9民初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邹英珠与邹明京、邹碧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英珠,邹明京,邹碧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9民初237号原告邹英珠,女,197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邹明京,男,197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邹碧莲,男,198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原告邹英珠与被告邹明京、邹碧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英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邹英珠负担。审判员 黄健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