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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鲁执字第3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梁红梅与娜仁其木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红梅,娜仁其木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鲁执字第3462号申请执行人:梁红梅,女,蒙古族,农民。被执行人:娜仁其木格,女,蒙古族,农民。本院对梁红梅诉娜仁其木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阿鲁民初字第52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梁红梅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末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丈夫乌力吉陶格套(又名乌力吉)在某某信用社账户内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 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利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