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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24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刘某与谭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谭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024民初110号原告刘某,务工。委托代理人王圣平,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某甲,无业。原告刘某诉被告谭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熊学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圣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2009年8月,原、被告相识并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谭某乙。××××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感情不和,加之被告没有家庭责任感,经常为家务琐事争吵。2008年4月,双方再次争吵后分居生活至今。2009年2月13日,原告向江陵县人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2009年4月3日,法院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不准许原、被告离婚,判决不准许离婚后,双方仍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刘某与被告谭某甲离婚;2、婚生子谭某乙由原告抚养。原告刘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二份和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二份。证明原、被告及其婚生子谭某乙的身份。证据二:结婚证。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的事实。证据三:江陵县资市镇潘市村村民委员会和江陵县资市镇妇女联合会共同出具的证明。证明婚后原、被告一直在该村居住,且双方性格不和,分居多年。证据四:(2009)江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刘某于2009年2月13日向江陵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2009年4月3日法院判决不准许原、被告离婚的事实。证据五:对婚生子谭某乙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原、被告离婚后,婚生子谭某乙愿随原告刘某生活的事实。被告谭某甲未在法定的期间内提交答辩状,亦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经庭审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证据四、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五,有本院对其婚生子谭某乙的询问笔录予以佐证,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00年8月,原、被告打工相识并自由恋爱;2001年3月双方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谭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年××月××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双方性格不和,常为一些家务琐事争吵。2008年4月,双方再次争吵后,被告外出务工,双方开始分居生活。2009年2月13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离婚,被本院判决不准许原、被告离婚后,双方仍分居生活至今。另查明,2016年4月8日,本院对原、被告婚生子谭某乙进行了回访,谭某乙明确表示愿随原告刘某生活;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债权及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培育起良好的夫妻感情,双方常为一些小事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尤其是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刘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婚生子谭某乙的抚养问题,婚生子谭某乙现随原告刘某生活,已适应其学习和生活环境,且婚生子谭某乙明确表示愿随其母生活,因此,原告刘某要求抚养婚生子谭某乙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同时,原告刘某明确表示放弃应由被告谭某甲给付的抚养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刘某与被告谭某甲离婚。二、婚生子谭某乙由原告刘某直接抚养。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汇款至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30,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荆州市长江大学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熊学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志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