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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3122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赵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梁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3122刑初18号公诉机关梁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男,1991年10月16日出生于云南省梁河县,阿昌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梁河县小厂乡。2015年8月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梁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梁河县看守所。梁河县人民检察院以梁检公诉刑诉(2016)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梁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喊碰、代理检察员梁照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梁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5月,被告人赵某到梁河县小厂乡小厂村委会石岩组赵某某家盗窃了人民币1000元。2、2015年3月,被告人赵某到梁河县小厂乡小厂村委会石岩组瞿某某家盗窃了人民币4600元。3、2015年6月17日,被告人赵某到梁河县容川通讯手机店内,盗窃了一台黑色海信牌直板智能手机,一台黑色SOJA(首家)翻盖手机。经鉴定,被盗两台手机共价值人民币450元。4、2015年7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赵根到梁河县开发区幼儿园门口,盗窃了李某某停放在梁河县经济开发区幼儿园门口车上的一台蓝狐牌ZX7-400电焊机及铜芯线28米。经鉴定,被盗电焊机及铜芯线价值人民币1409元。5、2015年7���18日15时许,被告人赵根到梁河县遮岛镇龙潭公园B区18号刘某某家商铺内盗窃二条花玉溪香烟(软)、一条玉溪和谐香烟(硬)、一条红塔山欣经典香烟(硬)、一条红河牌99香烟(软)、二条经典红塔山香烟(硬100)。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560元。6、2015年7月份,被告人赵某到梁河县遮岛镇李村34号侯某某家中盗窃了人民币790元。7、2015年7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赵某到梁河县遮岛镇辉煌专业电动工具店内盗窃了宗申款HS39割草机机头一台,经鉴定,被盗割草机机头价值人民币700元。8、2015年7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赵某到梁河县遮岛镇198号宏盛五金店门口盗窃了蓝狐牌ZX7-250型电焊机一台,经鉴定,被盗电焊机价值人民币550元。9、2015年7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赵某到梁河县遮岛镇团结路78号罗某某家商铺盗窃了4包新势力香烟、2包七匹狼香烟、1包红河牌99香烟(硬)、4包红河牌99香烟(软)。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117元人民币。10、2015年8月1日11时许,被告人赵某到梁河县遮岛镇团结路145号雷某某家中盗窃了人民币208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书证、被害人陈述、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4年5月,被告���赵根到梁河县小厂乡小厂村委会石岩组赵某某家盗窃了人民币1000元。2、2015年3月,被告人赵根到梁河县小厂乡小厂村委会石岩组瞿某某家盗窃了人民币4600元。3、2015年6月17日,被告人赵某到梁河县容川通讯手机店内,盗窃了一台黑色海信牌直板智能手机,一台黑色SOJA(首家)翻盖手机。经鉴定,被盗两台手机共价值人民币450元。4、2015年7月12日12时,被告人赵某到梁河县开发区幼儿园门口,盗窃了李某某停放在梁河县经济开发区幼儿园门口车上的一台蓝狐牌ZX7-400电焊机及铜芯线28米。经鉴定,被盗电焊机及铜芯线价值人民币1409元。5、2015年7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赵某到梁河县遮岛镇龙潭公园B区18号刘某某家商铺内盗窃了二条花玉溪香烟(软)、一条玉溪和谐香烟(硬)、一条红塔山欣经典香烟(硬)、一条红河牌99香烟(软)、二条经典红塔山香烟(硬100)。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560元。6、2015年7月份,被告人赵某到梁河县遮岛镇李村34号侯爱伦家中盗窃了人民币790元。7、2015年7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赵某到梁河县遮岛镇辉煌专业电动工具店内盗窃了宗申款HS39割草机机头一台,经鉴定,被盗割草机机头价值人民币700元。8、2015年7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赵某到梁河县遮岛镇198号宏盛五金店门口盗窃了蓝狐牌ZX7-250型电焊机一台,经鉴定,被盗电焊机价值人民币550元。9、2015年7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赵某到梁河县遮岛镇团结路78号罗培道家商铺盗窃了4包新势力香烟、2包七匹狼香烟、1包红河牌99香烟(硬)、4包红河牌99香烟(软)。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117元人民币。10、2015年8月1日11时许,被告人赵某到梁河县遮岛镇团结路145号雷悦家中盗窃了人民币2080元。经庭审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立案及被告人到案的情况。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被告人赵某实施盗窃的具体情况,及盗窃物品的处理情况。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5月,其发现家中衣柜抽屉内2000多元钱不见了,抽屉有撬过的痕迹。其怀疑是赵根盗窃的,因为赵某来帮他家打过一天墙后就不来了。4、被害人瞿某某的陈述。证���2015年3月31日,其发现家中衣橱内14000多元钱不见了。其怀疑是赵根盗窃的。5、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6月18日早上开门的时候,发现其经营梁河县容川通讯手机店铺子门被撬开一缝,经查看后丢失了一台黑色海信牌直板智能手机、一台黑色SOJA(首家)翻盖手机。因为被盗数额不大,所以没有来报案。6、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7月12日13时,其发现其停放在梁河县经济开发区幼儿园门口车上的一台电焊机及和两条铜芯线共计28米被盗窃了。7、证人段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曾于2015年7月份向赵某购买过一台电焊机和10多米电焊机线。购买价格为350元。购买时登记了赵某的姓名和身份证号。8、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7月18日���午18时,其发现其位于龙潭公园B区18号商铺卷帘门被人撬开了,被盗物品有二条花玉溪香烟(软)、一条玉溪和谐香烟(硬)、一条黄山香烟(硬)、一条红塔山欣经典香烟(硬)、一条红河牌99香烟(软)、二条经典红塔山香烟(硬),两条红河牌99香烟(软)。其没有报案。9、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曾于2015年7月18日,在遮岛镇丽萍清真食管内向赵某收购过7条香烟。分别是二条花玉溪香烟、一条玉溪和谐香烟、一条红塔山欣经典香烟、一条软壳红河99、二条经典100香烟。10、被害人侯某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7月23日,其女儿尹以欢的300多元和女儿同事的500多元钱在其家中被盗。其没有报案。11、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证实其经营的梁河县遮岛镇辉煌专业电动工具店丢���宗申款HS39割草机机头一台,丢失时间大约在2015年7月30日至8月1日这几天内。其未报案。12、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实其曾于7月份帮赵某卖给小厂闫自说一个割草机机头,卖了150元钱,其将卖得的150元钱交给了赵根。13、证人闫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曾于2015年7月份向陈某甲购买割草机发动机机头一个,价钱为200元。14、被害人秦某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7月29日前后某一天,其在晚上10点收摊的时候,发现其宏盛五金店门口的一台蓝狐牌ZX7-250型电焊机丢失了,当时没有报案。15、证人许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曾于2015年7月30日其曾向一名男子购买了一台蓝色250型电焊机,价钱为310元。16、被害人雷某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7月30日,其发现家中大门锁被撬开,其家中铺子丢失了一些零钱,两包软珍云烟,一包红河88香烟。17、被害人雷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8月1日早上,其发现钱包里的2780元钱不见了。其一直以为钱是自己弄丢了,所以没有报案。18、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赵某对盗窃现场进行了辨认。19、情况说明。说明被害人雷某某家中监控无法调取。20、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赵某身份信息。2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涉案物品扣押及发还情况。22、辨认笔录。证实证人对被告人赵某的辨认情况。23、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实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情况,鉴定结果已告知被告人。上述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赵某无证据向法庭提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6日起至2017年8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人民币810元依法发还给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瞿庆祥审判员  李永浪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瑞 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