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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2民初10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陈某与顾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顾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2民初1073号原告陈某。被告顾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顾某的诉讼。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世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