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2民初10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陈某与顾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顾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2民初1073号原告陈某。被告顾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顾某的诉讼。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世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