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3民初6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尹某甲与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甲,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523民初619号原告:尹某甲,男,汉族。被告:景某,女,汉族,农民。原告尹某甲与被告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季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某甲、被告景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尹某甲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于2010年10月14日生长女尹某乙,2012年5月8日生次女尹某丙。由于缺乏了解草率结婚,致使感情不和,2014年、2015年原告曾经两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诉请法院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尹某乙、尹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债务平分;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景某辩称:同意离婚;要求抚养两个女儿尹某乙、尹某丙,原告承担抚养费;要求全部财产归被告所有。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0年10月14日生长女尹某乙,2012年5月8日生次女尹某丙(现均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时常因琐事生纷。2014年1月份原、被告分居,2014年7月份原告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2014年9月11日本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2015年4月份原告再次诉来本院,2015年6月29日本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2016年3月7日原告第三次诉来本院,现被告同意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有格力牌挂式空调一台、美阳太阳能一台,现在原告处。原、被告婚后无共同债务。原告称有共同债权5000元,被告不予认可,原告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对该主张本院依法不予采纳。原告可待取得相关证据后另行主张权利。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交结婚证,茌平县人民法院(2014)茌民一初字第1058号、(2015)茌民一初字第806号民事判决书等在卷佐证,可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因琐事生纷,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原告先后三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现亦同意离婚,可确认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原、被告均主张抚养两个女儿尹某乙、尹某丙,从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和生活的角度,结合孩子的成长环境和原、被告双方的抚养能力、条件,本院酌定以长女尹某乙由被告景某抚养,次女尹某丙由原告尹某甲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为宜。双方共同财产,应以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原则进行分割。本院酌定原、被告共同财产中格力牌挂式空调一台归被告景某所有,美阳太阳能一台归原告尹某甲所有。原告尹某甲主张有共同债权5000元,对此被告不予认可,原告亦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对该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可待取得相关证据后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尹某甲与被告景某离婚;二、婚生女孩尹美帧由被告景某抚养,婚生女孩尹美娇由原告尹某甲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三、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格力牌挂式空调一台归被告景某所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被告,美阳太阳能一台归原告尹某甲所有;四、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尹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季秀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