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民终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三水科艺实验室设备研制厂与佛山市三水恒祯门窗配件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恒祯门窗配件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科艺实验室设备研制厂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终2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三水恒祯门窗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法定代表人陈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三水科艺实验室设备研制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负责人陈有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正兵,广东华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佛山市三水恒祯门窗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祯配件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佛山市三水科艺实验室设备研制厂(以下简称科艺研制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5)佛三法塘民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为厂房租赁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之规定,本案首应查明案涉租赁厂房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否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造,以确定案涉合同的法律效力。原审法院在对案涉厂房租赁物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是否属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造的案件事实未予查明的情形下,即认定案涉《租赁合约》、《租赁合约》属有效合同,并据此对科艺研制厂的诉讼请求判决予以支持,属基本事实不清,本案应发回重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5)佛三法塘民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不收取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佛山市三水恒祯门窗配件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25元,可向本院办理退还手续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安建须代理审判员 郑正坚代理审判员 黄玉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嘉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