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民初47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王×2等与王×3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1,王×2,王×3,王×4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4757号原告王×1,男,1982年10月18日出生。原告王×2,男,1988年9月14日出生。被告王×3,男,1958年3月15日出生。被告王×4,女,1958年1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1、王×2诉被告王×3、王×4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1、王×2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1、王×2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1、王×2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四百元,由原告王×1、王×2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立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隗美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