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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民初17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潘晓琴与乐纪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晓琴,乐纪华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1788号原告:潘晓琴。委托代理人:陈志刚。被告:乐纪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晓琴与被告乐纪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潘晓琴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晓琴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晓琴撤回对被告乐纪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潘晓琴负担。审 判 员 丁澍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