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6民初17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潘晓琴与乐纪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晓琴,乐纪华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1788号原告:潘晓琴。委托代理人:陈志刚。被告:乐纪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晓琴与被告乐纪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潘晓琴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晓琴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晓琴撤回对被告乐纪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潘晓琴负担。审 判 员 丁澍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