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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22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余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余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2922民初195号原告马某某,农民。被告余某甲,农民。原告马某某诉被告余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她与被告于2009年农历8月9日经人介绍,双方父母包办举行了结婚仪式。2010年农历10月16日补办了结婚证。双方婚姻是属再婚。婚后感情一般,2010年农历10月16日生育一男孩取名余某乙,现年6岁,在婚后她与被告关系不好,由于双方是包办婚姻,感情基础差,且由于被告脾气特别暴躁,并且有极强的家庭暴力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原告稍有不慎就遭到被告的辱骂甚至拳脚相加,使我每天过着安全无日的生活,2016年1月18日因我回娘家一事,被告又将我痛打一顿,打的浑身遍体鳞伤,使我胳膊不能活动,之后我向公安报了案,并住院11天,花费医疗费4903.55元,住院期间被告未来医院看望,致使我的心灵受到了沉重的打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继续生活,现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被告承担医疗费等。被告辩称,原告所说的结婚时间和孩子的情况属实。我们属再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平日原告爱吵爱闹,不管去那儿不给我打招呼,在她眼中根本没有丈夫的概念,2016年1月18日我们发生过矛盾。由于双方争吵,我一气之下打了原告,现我诚恳向原告认错,我愿意承担医疗费,希望原告看在孩子的面份上,给我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在家庭包办下,于2009年农历8月9日举行了结婚仪式。2010年10月29日补办了结婚证。双方属再婚,婚后生育一男孩子,取名余某乙,现随被告生活,双方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相互缺乏理解,常因琐事争吵,2016年1月18日因原告回娘家一事,被告由于原告未按时回家,19日中午被告用木棒将原告痛打一顿,打的浑身遍体鳞伤,原告住院11天,花费医疗费4903.55元,原告就此事向公安报了案,并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婚龄较长,是属再婚,婚后生育一男孩,虽然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过矛盾,且发生打架住院治疗一事,但被告诚恳向原告承认错误,愿意承担医疗费,原、被告夫妻之间感情尚未破裂,为维护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及子女的健康成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余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汪瑞林审 判 员  温 昉代理审判员  马建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连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