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3426民初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雷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川34**民初550号原告雷某某,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会东县。被告张某某,女,197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会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某以“因离婚关系牵涉重大,需慎重考虑”为由,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雷某某交纳。审判员 杨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全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