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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37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大连金石滩狩猎娱乐有限公司与大连阳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金石滩狩猎娱乐有限公司,大连阳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3754号申请执行人:大连金石滩狩猎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法定代表人:李毅,总经理。被执行人:大连阳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长江路588号白云物业1204。法定代表人:刘赟,经理。本院(2015)开民初字第42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36,688元,案件受理费359元,执行费4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开执字375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姜  晓  旭执行员 刘  建  光执行员 白  力  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裴月文(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