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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02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高华与黄石市花湖房地产开发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华,黄石市花湖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02民初318号原告高华。被告黄石市花湖房地产开发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华与被告黄石市花湖房地产开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华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其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高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高华负担。审判员  阮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盼 关注公众号“”